職場牧養

本地職場事工的六種主要模式(一)

職場事工(workplace ministry/marketplace ministry)與職場神學運動(marketplace theology movement)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在本地教會開始萌芽,至今已有超過二十年的時間,並且發展出多樣化的模式。據筆者的個人觀察,本地的職場事工大致有六種主要的模式,分別以職場佈道、職場倫理、職場靈性、職場召命、堂會職場牧養以及職場神學建構作為主軸。現在或許是時候回顧這二十年的經驗,冀能去蕪存菁,好為未來職場事工與職場神學運動邁向深化和本色化的第二波進程,注入動力,帶出方向。本文旨在簡述上述每一模式的重點,並作出初步的評議。

職場佈道

一言以蔽之,職場是傳福音/宣教的禾場(”Workplace is the field of mission”)是這個模式的核心。信徒在職場上工作的唯一或首要目的,就是向未信者傳福音、作見證。這個模式不但在教會圈子中由來已久,扎根深厚;照筆者的觀察,此向度也得到堂會牧者、職場信徒以至神學院的普遍認同和支持,乃一般教會職場事工較為主流和傳統的模式。

簡單易明、廣為人所熟悉、迫切的責任感、跟堂會的議程配合等等,都是這個模式的強處。不過,此向度的弱點不少,值得擁護者和支持者反思。首先,最致命的弊端在於在有意或無意之間,把同事和職場上各種的關係變成福音對象,將職場貶成為一個渠道或工具手段,以達到傳福音見證這「高尚的」目的。這個向度只重工作和職場的工具性或外部(extrinsic)作用,至於職場的本質目的、工作的內在價值等更根本的內部(intrinsic)課題,就無從談起。

其實,上述弊端不過是反映一個更宏觀的問題,就是長期以來,華人教會以至西方教會都只重視救贖神學(redemption theology)而忽略創造神學(creation theology)。許多研究創造神學的學者皆明言:職場是屬創造神學的領域(domain),救贖神學於聖經所謂「日光之下」的今世 (this world)之中,只屬配角而已。 1這樣看來,職場佈道作為本地現今職場事工模式之一,更大的問題在於主客混淆和錯置。

再者,由於華人教會對救贖和歸信(conversion)等缺乏神學反省,很多時對西方福音派教會偏狹的救贖神學只是照單全收,結果,職場佈道也只有墜入西方歸信神學的巢臼,諸如只重視心靈意志但卻輕忽思想和世界觀、只重來生而與世界割離(強調今世在教會內事奉)、過度個人化的信仰觀、忽視結構性罪惡等等。Gordon Smith 在這方面已有針砭之作, 2在此不贅。

要進一步發展或更新職場佈道這個模式,首先從學理上,要根據創造神學來重新演繹、校正和豐富救贖神學的內容。救贖在某種意義來說其實是「再創造」(re-creation),使人類和世界重新回到上帝本來創造的原意上。從實踐上,則要嘗試發展出新的歸信經驗模式,讓職場人士在作出信仰認同和決定之前,可經歷得到踐行信仰是怎樣的一回事,這包括靈性經驗、信仰實踐、生活方式和價值觀的轉變等。

職場倫理

這個模式強調職場信徒要按聖經原則和基督教倫理標準行事為人,也得到信仰群體的普遍認同和支持。不過,在具體落實上,情況就有點強差人意。跟教會一般的倫理教導一樣,職場倫理明顯有著律法主義、過份簡化、非黑即白、 3忽略處境和結構性罪惡、分離主義等等偏狹的傾向。更核心的問題是,現時這個模式高舉個人倫理過於社會倫理,以致職場倫理所關注的大都是涉及個人小善小惡的問題,對職場的大環境和大文化就顯得無能為力。

Chris Wright 的舊約倫理學/舊約神學, 4正好彌補以上的缺陷。他指出上帝的救贖是社會性的,祂沒有呼召個別一個個的人來實行祂對普世的救贖計劃,反而祂揀選了整個以色列民族,藉著他們的社群倫理生活向外邦作見證。Chris Wright 並不認同「修身、齊家、治國、平天下」這種由個人出發,然後漸次向外擴張,最後及於整個社會的倫理觀。舊約倫理剛好相反:社會倫理先於個人倫理,而且個人倫理的內容和標準,是由社會倫理所定義的。於是,信徒當問的職場倫理問題是:上帝期望有一個怎樣的社會?祂喜悅怎樣的產業環境、行業生態、職場文化?在此前題下,作為社會和職場的一分子,我們信徒應當怎樣行事為人?

Chris Wright也提出,以色列是上帝所使用的典範(paradigm),為要顯明祂的倫理心意,祂所頒布給以色列社會的倫理訓導,同樣適用於外邦以至全人類,具有普世的倫理價值。是故,基督教職場倫理對非信徒亦可適用;這亦幫助打破分離主義的問題。

(未完待續)

 

1 例如楊錫鏘:《從創造講職場:知天命、行志業》(DVD)(香港:Vocatio Creation,2009)。
2 Gordon T. Smith, Beginning Well: Christian Conversion & Authentic Transformation (Downers Grove, IL: IVP, 2001).
3 潘霍華 (Dietrich Bonhoeffer) 就曾明言:“Doing ethics” is not to decide simply between right and wrong and between good and evil, but between right and right and between wrong and wrong。
4 Christopher J. H. Wright, Living as the People of God: Relevance of Old Testament Ethics (Leicester: IVP, 1984); The Mission of God: Unlocking the Bible’s Grand Narrative (Leicester: IVP, 2006).

胡仕揚(洛桑世界福音委員會洛桑論壇、職場事工專題小組聯席召集人)

 

本文刊載於:HKPES《職報》九.2014